根据《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襄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将襄樊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的政策;提出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市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督工作。
(四)研究论证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办理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市管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市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作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 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范围内招标投标的政策,提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对其实施监督;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依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组织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区域专题大开发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协组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协调对口支援三峡及西部大开发等工作。
(九) 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市内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负责重要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计划管理,引导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十)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及其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工作,提出全市辖区内经济建设项目平战结合的建议,做好项目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的结合与衔接工作;指导和协调检查驻市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交通战备、经济动员工作。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负责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归口管理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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